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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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訓計畫提案申請單位:
    政府立案之職訓、福利、醫療、學校、事業機構、其他法人機構及團
    體,能研提並執行以訓練後穩定就業為目的之訓練計畫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