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推介符合以下資格之未就業青年參加本計畫: (一)大學以上畢業。 (二)二十九歲以下(以推介日為準)。 (三)推介日前三十日以上未曾就業或曾申報加保勞工保險十四日以下。 (四)未曾參加本計畫者。 前項第三款規定未曾就業者,以其畢業證書登載畢業日期推計三十日 計之。 符合第一項資格之青年,得自行於本計畫專屬網站登錄報名參訓。 參訓青年資格不符第一項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