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8 日
第 7 條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任務,除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設
置辦法有關規定外,應特別注意左列事項:
一、每日開工前、收工後,應巡視各工作場所,檢查機械、工具與人員,
    是否處於正常狀態。
二、解體船每日開工前應檢查作業艙內有無可燃性或有害氣體存在(油輪
    並應二小時定期檢查),並採取適當的措施。
三、實施掃艙時雇主指派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在場指導,監督施工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