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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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及分署核定補助額度,應依下列補助基準辦理:
(一)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二)勞務承攬派駐勞工之工作職階稱謂與薪資標準表。
(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
(四)本署相關補助要點之項目及標準。
    同一計畫申請補助單位有收取費用,或另有本部或其他單位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補助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且與公
    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款合計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