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署及分署核定補助額度,應依下列補助基準辦理: (一)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二)勞務承攬派駐勞工之工作職階稱謂與薪資標準表。 (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 (四)本署相關補助要點之項目及標準。 同一計畫申請補助單位有收取費用,或另有本部或其他單位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補助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且與公 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款合計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