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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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及考核
(一)工會應依所報計畫及本部核定經費預算確實執行,經查明有不符指
      定用途、未依本要點或所報計畫及核定經費預算執行,本部已核給
      是項補助經費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列為
      本部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未依規定項目辦理結報者,得視情節輕重列為不予補助之考量。
(三)工會經本部補助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者
      ,追繳補助金額。
(四)本部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工會辦理修繕維護之執行情形,並得
      加以稽核、考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