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家庭暴力個案職業輔導處理程序 (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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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被害人就業時,應對被害人之境遇及推介就業地
    點予以保密,以避免其遭受二度傷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