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7 條
經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
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
二、地址。
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
四、訓練職類及容量。
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
前項許可證應懸掛於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