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七年度補助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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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委託之財團法人安全衛
    生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安衛技術中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格式一)。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或勞保投保人數證明(經
      常僱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三)申請補助經費之設施及器具等經費總額統一發票,並黏貼於支出憑
      證黏存單(如格式二),註明其中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部分之價格
      ,並由相關人員核章。
(四)其他必要書件:定有安全標準之設施及器具,應檢附型式檢定合格
      證明書影本(加註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標識編號及製造號碼),其他
      如商品檢驗合格、取得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等證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