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爭議仲裁費用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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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工申請仲裁費用補助,至遲應自仲裁程序終結後三十日內為之。勞
    工於申請時,應釋明程序終結之期日。
    申請逾第一項所定之期間或未依前項規定釋明且經限期補正而屆期未
    補正者,本會得不受理其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