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一般勞動檢查
1.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捲、被夾或被切割等之預防事項。
2.火災、爆炸及腐蝕漏洩等之預防事項。
3.中毒、缺氧及局限空間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4.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安全管理、起重吊掛作業及升降機具危
害等之預防事項。
5.動力衝剪機械、滾輾機械之安全防護及機械夾捲危害等之預防事
項。
6.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之安全防護措施。
7. 危害通識、通風換氣、作業環境測定、特殊健康檢查或勞工健
康管理等職業病預防事項。
8.高壓氣體管理及危害預防事項。
9.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及自動檢查事項。
10.交付承攬之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管理事項。
11.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主要危害預防事項。
12.相關作業主管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13.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事項。
1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及應辦理事項。
15.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特定項目檢查
1.營造工程檢查:以預防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撞及物體飛
落等重大職業災害類型之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交付承攬安全管
理事項為檢查重點。
2.墜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最易發生墜落之施工架、樓板開口、電
梯口、屋頂及設備維修及捲揚機吊料或卸料作業等,以加強檢查
方式,要求事業單位設置完備之安全防墜設施,並提供作業勞工
安全防護具。
3.具火災爆炸危險之製程及場所檢查:以事業單位是否建立安全衛
生管理制度,落實自動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危險物之管理及預
防火災、爆炸之安全設施為檢查重點。
4.感電職業災害預防檢查:以輸配線路活線作業、停電作業、高壓
電路接近場所作業、電氣機具接地、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潮濕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裝設漏電斷路器、通路上
臨時配線防止絕緣被覆破壞、電線裸露及鄰近架空線路作業,於
線路設置絕緣被覆或指派監視人員為檢查重點。
5.機械夾捲災害預防檢查:以一般動力機械、動力傳導裝置、動力
搬運機械等自動或半自動化機械之捲夾點安全護圍、護罩、緊急
制動裝置、安全作業標準之訂定、維修保養之停止運轉與上鎖,
及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
研磨機、研磨輪等機械、器具之防護、安全裝置是否符合法令規
定,並維持有效等為檢查重點。
6.使用道路作業被撞災害預防檢查:以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
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是否設置交通號
誌、標示、圍籬、訂定交通維持計畫、人員佩戴有反光帶安全帽
、穿著顏色鮮明之施工背心及配置交通引導人員等為檢查重點。
7.職業病預防檢查:以危害通識、通風換氣裝置能力、腐蝕漏洩防
止、作業環境測定、入槽作業管理、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健康
管理、有害作業主管設置及作業管理等為檢查重點。
8.物體飛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鋼鐵業、港區裝卸業者,以裝卸、
吊掛作業之動線規劃等作業管理、起重機具合格證、操作人員及
吊掛作業人員之資格為檢查重點。
9.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平時檢查與職業災害檢查,將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事項列為檢查重
點,要求事業單位確實實施安全衛生管理,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
織、人員。另督促原事業單位確實告知承攬人其事業工作環境相
關之危害因素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應採措施,如與承攬人及再承
攬人共同作業時,並應負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統合管理義務。
二、勞動條件事項
(一)正常工時、延長工時及休假、例假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二)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規定。
(三)休假及例假日之相關規定。
(四)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繳)。
(五)退休金、資遣費之給付。
(六)童工、女工保護規定。
(七)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八)工作規則之報備。
(九)勞資會議之舉辦。
三、其他勞動法令
(一)職工福利金之提撥。
(二)勞工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
(三)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外籍勞工
查察事項。
(四)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與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訂定
義務等性別工作平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