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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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
    本署或分署所定計畫應包括管考規定、效益評估衡量指標,必要時得
    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受補助案件之重複申請情形及超
    出所需經費情事,並加以稽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