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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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檢附證件:
(一)勞工子女助學金申請表一份。
(二)申請人工作年資證明文件一份。(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可向服務單
      位索取勞保卡影本,並加蓋雇主、公司人事部門證明戳章或向勞工
      保險局、各區管理中心或辦事處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未參加勞工保險者,得檢附相關工作證明文件)
(三)勞工子女九十七年全年度各類技術士證照影本及獲獎證明書影本。
(四)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
      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
      申請人有離異情形者,其申請資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
      屬者為準,無子女監護權者,須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
      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
      者亦同。
(五)申請人子女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影本。
(六)申請人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一份,須完成九十七學
      年度第二學期註冊手續,並加蓋註冊章。
(七)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須為申請勞工本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