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獎勵、補助計畫,並公告之。 第二條第一項獎勵、補助對象,得依前項公告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 前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中央勞動、教育主管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 會同審查;經審查通過及核定者,應通知申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