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獎勵、補助計畫,並公告之。
第二條第一項獎勵、補助對象,得依前項公告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
前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中央勞動、教育主管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
會同審查;經審查通過及核定者,應通知申請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