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認可醫療機構應協助其輔導之網絡醫院依前點規定,向職安署提出申
請。
前點申請案件,職安署得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
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初審作業,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
七日內完成初審,將符合資格者,連同申請文件送交職安署複審,並
經本部核定後,登錄為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
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經登錄後,得隨時以書面方式向本部申請
退出,網絡醫院並繳回第九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標誌掛牌及網絡
醫院專用章。
網絡醫院遺失、損壞標誌掛牌或網絡醫院專用章時,應依職安署提供
之製作規格製作,並於退出時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