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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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認可醫療機構應協助其輔導之網絡醫院依前點規定,向職安署提出申
    請。
    前點申請案件,職安署得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
    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初審作業,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
    七日內完成初審,將符合資格者,連同申請文件送交職安署複審,並
    經本部核定後,登錄為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
    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經登錄後,得隨時以書面方式向本部申請
    退出,網絡醫院並繳回第九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標誌掛牌及網絡
    醫院專用章。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