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請人申請法律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申請書。 (二)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經濟狀況與相關釋明文件。 (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切結書。 (五)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或協調不成立之紀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