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營造業相關人力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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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職訓中心應運用自有營造業訓練場地,或透過結合外部資源以移地
    訓練方式,辦理營造業所需人力職業訓練,並於結訓後輔導學員參加
    專案或即測即評之技能檢定。
  各職訓中心應於年度相關計畫,結合民間相關營造團體資源以委外或
    補助方式,加強辦理營建業相關訓練課程,訓練實施得納入師徒作法
    ,藉由實務師資講授立即可用之實務技術及經驗,培養立即可用之營
    造人力,並於結訓後輔導學員參加技能檢定。
  訓練計畫之委訓、宣導、執行、輔導、考核等相關事項,悉依本局所
    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辦理;經各就服中心
    推介者一律錄訓。
  為協助營造業事業單位順利延攬人才,取得符合經營發展需求之人力
    ,營造業事業單位可向職訓中心提出申請推動營造業事業單位辦理職
    前培訓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