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績優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選拔及表揚實施計畫 (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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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複審評分方法及流程如下:
(一)第一階段:
      1.由各評選委員就評選項目及權重,填寫評選表一份(如附表三之
        一、三之二、三之三及三之四)。評選委員對各參選人之資料予
        以評分,並依總評分高低轉換為各參選人序位,評分最高者序位
        第一,次高者序位第二,餘依此類推。
      2.評選委員對不同參選人應給予不同序位。
(二)第二階段:
      1.統計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排定序位(如附表四及四之一),評比
        序位合計數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餘依此類推
        。
      2.如有兩人以上總序位相同,致當選人數超過原訂當選人數,則以
        總序位相同者進行第二次排序;若仍有總序位相同情形,則進行
        第三次排序,依此類推,直至確定當選名單為止。
      3.全部評選結果應經出席之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並
        由各委員簽名確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