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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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
    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
    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