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受託單位評選及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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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完成評選作業後七日內,將評選結果回復參
    加評選之機關(構)、團體,並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送勞動部複審
    及辦理受託單位公告。
    前項受託單位公告後,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邀集轄區內受託單位研
    商委託程序、額度分配、回復機制及查核做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