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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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報人使用提報工具所提供之化學物質資料,包括自動保護及申請保
    護二部分:
(一)提報內容中之提報人基本資料及年平均量級距,為自動保護方式,
      不公開此部分資訊。
(二)提報內容中之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及化學物質中文/英文名稱,提
      報人如需將其列為資料保護者,得填具提報工具所附之申請表單,
      主動提出資料保護申請,並提出一式建議使用之類名。申請經審核
      通過後,其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及化學物質中文/英文名稱將予以
      保護五年,並以流水號及類名代表,保護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得申請
      展延,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