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第 7 條
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依下列情形,分別核給貸款額度:
一、所營事業屬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
二、所營事業屬前條第三款規定者,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本貸款每次貸款期間最長七年,貸款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經承貸金
融機構同意,本部得於每次貸款期間內,給予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最長一
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