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依下列情形,分別核給貸款額度: 一、所營事業屬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 二、所營事業屬前條第三款規定者,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本貸款每次貸款期間最長七年,貸款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經承貸金 融機構同意,本部得於每次貸款期間內,給予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最長一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