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雇主應對現有之危害辨識、採樣策略、評估及控制等作法進行先期審 查,並將結果予以文件化,傳達給勞工及相關者。 前項先期審查應指定部門及人員進行,並諮詢勞工代表,參酌下列事 項辦理: (一)確認相關法規及標準之要求。 (二)採樣策略作法與程序之收集及評估。 (三)分析歷年作業環境監測結果及勞工健康檢查資料。 (四)辨識目前或預期之作業場所中存在之危害及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