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通譯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地方政府所屬外國人諮詢服務人員協助翻譯者:
1.上班期間出勤者,其交通費用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補助
各縣市政府外國人諮詢服務人員經費標準表規定覈實補助,不補
助翻譯費用。
2.非上班時間出勤者,依勞動基準法延長工時計算加班費。但以二
十小時為限;交通費用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補助各縣市
政府外國人諮詢服務人員經費標準表規定覈實補助。
(二)非營利組織、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協助翻譯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時數認定:
(1)以通知通譯人員到場之約定時間或實際開始通譯時間起至實際
結束通譯時間。
(2)第三小時起,未滿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三十分鐘以上未
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3)每次通譯時間以四小時為限。但經通譯人員同意者,可延長至
八小時。
(4)連續通譯四小時,經通譯人員同意者,得暫停翻譯並休息,休
息時間不計入時數。但案件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得另行調配
其休息時間。
2.費用計算:
(1)日間通譯費用:每案次前二小時內補助一千元,第三小時起,
每一小時補助五百元。
(2)夜間通譯費用:執行通譯時間為夜間時段(二十二時至翌日六
時)者,每案次前二小時內補助二千元,第三小時起,每一小
時補助一千元。
(3)每案次前二小時跨日間及夜間時段,採夜間通譯費用計算。第
三小時起若跨日間及夜間時段,則該跨越時段之費用,以夜間
通譯費用計算,其餘依各時段通譯費用計算。
(4)通譯人員之交通費用,比照第六點陪同人員之規定覈實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