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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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第五點規定辦理註銷之本津貼,應由本局逐案詳列登載並註明追償
    情形,報准註銷之件數及金額,並於會計報告上以附註方式表達。取
    得之執行或債權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及隨時注意債務人動向,發現有
    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申請行政執行。已註銷之溢領津貼經積極追償
    收回之金額,於原支付款項之科目收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