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參訓學員退訓賠償逾期催繳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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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逾期欠費經職訓中心催繳未能收回者或經強制執行後,符合下列情事
    之一,得轉銷為呆帳:
(一)逾期欠費金額未滿五千元,且逾繳納期限一年者。
(二)義務人死亡且未遺有財產、失蹤、入獄服刑或他遷不明者。
(三)義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財產無法受償或執行無實益已取得執行(
      債權)憑證者。
(四)義務人依破產法相關規定和解成立或法院宣告破產,致未清償者。
(五)義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規定協商成立、裁定更生或清算
      ,致未清償者。
(六)義務人已列為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
(七)因其他原因無法獲得清償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