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部對地方政府辦理執行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相關計畫,其考核管理如 下: (一)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其所產生之利息及其 他衍生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繳回,計 畫執行完成時,賸餘經費連同其他衍生收入繳回本部就業安定基金 專戶辦理結案。 (二)為暸解地方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款執行情形,本部得辦理考 核。 (三)為加強管理功能,地方政府應積極管理就業安定基金年度計畫預算 之編製及執行,並指定專人負責該基金年度預算編製、協調、執行 及管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