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勞動業務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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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對地方政府辦理執行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相關計畫,其考核管理如
    下:
(一)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其所產生之利息及其
      他衍生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繳回,計
      畫執行完成時,賸餘經費連同其他衍生收入繳回本部就業安定基金
      專戶辦理結案。
(二)為暸解地方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款執行情形,本部得辦理考
      核。
(三)為加強管理功能,地方政府應積極管理就業安定基金年度計畫預算
      之編製及執行,並指定專人負責該基金年度預算編製、協調、執行
      及管考等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