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基金運用局應依前點之評審名次,選定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並議定 委託契約、委託報酬及分配委託經營額度。 分配委託經營額度及委託報酬計算標準,由基金運用局定之。委託報 酬以委託資產淨值為計算基礎。 每一受託機構之受託經營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當時基金委託總額 度百分之四十,上述委託總額度包括已委託金額及新增委託金額,受 託經營國內外投資運用額度,應分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