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委託經營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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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運用局應依前點之評審名次,選定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並議定
    委託契約、委託報酬及分配委託經營額度。
    分配委託經營額度及委託報酬計算標準,由基金運用局定之。委託報
    酬以委託資產淨值為計算基礎。
    每一受託機構之受託經營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當時基金委託總額
    度百分之四十,上述委託總額度包括已委託金額及新增委託金額,受
    託經營國內外投資運用額度,應分開計算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