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18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依職權交付仲裁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7
七、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作成交付仲裁時,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作成前項交付仲裁決定前,應使勞資雙方當事人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