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02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勞資任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7
七、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 學校者,非經該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交付仲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