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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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妥速進行調查程序,審查小組得作成調查計畫書。
    調查計畫書宜記載下列事項:
(一)爭點及證據。
(二)詢問日期及次數。
(三)受調查人之人數及詢問所需時間。
(四)是否進入相關事業單位進行訪查及其理由。
    審查小組於斟酌審查之現狀及其他情事後認有必要時,得變更調查計
    畫書。
    審查小組宜依調查計畫書進行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之調查程序。
    審查小組宜依調查結果製作調查紀錄,並經受調查人簽名,受調查人
    拒絕簽名者,應附記其事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