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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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方政府對申請人提出之文件,原則上採書面審查(書面審查表,如
    附件二);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
    地方政府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查。但申請文件不全
    者,申請人應於地方政府通知後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
    申請。地方政府須於補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申請人申請資格或所附文件,有不符本要點規定者,地方政府應不予
    核定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