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零一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
7
柒、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一般勞動檢查
      1.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捲、被夾或被切割等之預防事項。
      2.火災、爆炸及腐蝕漏洩等之預防事項。
      3.中毒、缺氧及局限空間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4.高壓氣體與非供高壓氣體使用之危險性設備、起重升降機具等之
        安全管理及危害預防事項。
      5.動力衝剪機械、滾輾機械之安全防護及輸送帶、機械夾捲危害等
        之預防事項。
      6.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之安全防護措施。
      7.危害物質容器標示、危害通識、通風換氣、作業環境測定、特殊
        健康檢查及勞工健康管理等職業病預防事項。
      8.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及自動檢查事項。
      9.交付承攬之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管理事項。
     10.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主要危害預防事項。
     11.高壓氣體作業、營造作業及有害作業相關作業主管之勞工安全衛
        生管理執行事項。
     12.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事項。
     13.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規章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及應辦
        理事項。
     14.防護具之置備及使用事項。
     15.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特定項目檢查
      1.營造工程檢查:以預防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撞及物體飛
        落等重大職業災害類型之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交付承攬安全管
        理事項為檢查重點。對於高災害之模板支撐組拆、鋼構組配、橋
        樑墩柱鋼筋組立、橋樑場撐組拆、電梯口及樓板邊緣吊料、使用
        合梯、移動梯及管溝開挖等作業,應依本會訂定之檢查重點及基
        準實施檢查。
      2.墜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最易發生墜落之施工架、樓板開口、電
        梯口、屋頂、合梯及設備維修及捲揚機吊料或卸料作業等,以加
        強檢查方式,要求事業單位設置完備之安全防墜設施,並提供作
        業勞工安全防護具。
      3.具火災爆炸危險之石化等工廠之製程、管線及場所檢查:以事業
        單位是否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落實安全衛生管理,以動
        火管理制度、標準作業程序、自動檢查、危險物之管理及預防火
        災、爆炸之安全設施為檢查重點。
      4.感電職業災害預防檢查:以輸配線路活線作業、停電作業、高壓
        電路接近場所作業、電氣機具接地、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潮濕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裝設漏電斷路器、通路上
        臨時配線防止絕緣被覆破壞、電線裸露及鄰近架空線路作業,於
        線路設置絕緣被覆或指派監視人員為檢查重點。
      5.機械夾捲災害預防檢查:以一般動力機械、動力傳導裝置、動力
        搬運機械等自動或半自動化機械之捲夾點安全護圍、護罩、緊急
        制動裝置、安全作業標準之訂定、維修保養之停止運轉與上鎖,
        及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
        研磨機、研磨輪等機械、器具之防護、安全裝置是否符合法令規
        定,並維持有效等為檢查重點。
      6.起重升降機具安全檢查:查察相關操作人員資格、吊鉤防止脫落
        裝置、過負荷、過捲揚預防裝置等安全裝置及吊索等吊掛用具有
        無變形或損傷等異狀。移動式起重機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人員
        作業時,查察是否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三十五條至第
        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7.使用道路作業或鄰接道路作業被撞災害預防檢查:以車輛出入、
        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是否設置交通號誌、標示、圍籬、訂定交通維持計畫、人員佩戴
        有反光帶、安全帽、穿著顏色鮮明之施工背心及配置交通引導人
        員等為檢查重點。
      8.職業病預防檢查:以危害物質容器標示、危害通識、通風換氣裝
        置效能、腐蝕漏洩防止設施、勞工個人防護具使用情形、作業環
        境測定、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健康管理、有害作業主管設置及
        作業管理等為檢查重點。
      9.局限空間危害預防檢查:針對下水道、污水池、人孔、儲槽、反
        應槽、發酵槽、船艙、水塔、化糞池等局限空間作業場所,應確
        認有無缺氧、中毒等危害,依危害訂定危害防止計畫,包括氧氣
        、危害物濃度測定、通風換氣方式、危害防止措施、安全管制、
        作業許可程序、防護設備與作業安全檢點及緊急應變處置等事項
        為檢查重點。
     10.物體飛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鋼鐵業、港區裝卸業及邊坡作業者
        ,以裝卸、吊掛作業之動線規劃及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理為檢查
        重點。
     11.勞動檢查機構於平時檢查與職業災害檢查時,應將勞工安全衛生
        法第十四條之組織人員及安全衛生管理、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
        承攬管理及統合管理事項列為檢查重點。
二、勞動條件事項
(一)正常工時、延長工時及休假、例假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二)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規定。
(三)休假及例假日之相關規定。
(四)工資定期、全額直接給付及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規定。
(五)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繳)。
(六)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給付。
(七)童工、女工及技術生保護規定。
(八)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九)工作規則之報備。
(十)勞工名卡之置備及保存。
(十一)勞資會議之舉辦。
三、其他勞動法令
(一)職工福利金之提撥。
(二)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
(三)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外籍勞工
      查察事項。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