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零一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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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者或經選拔為全國模範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不得參選或註銷其全國模範勞工資格:
(一)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
(二)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
      定,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
      罪、竊盜罪或有累犯紀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