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者或經選拔為全國模範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不得參選或註銷其全國模範勞工資格: (一)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 (二)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 定,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 罪、竊盜罪或有累犯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