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增補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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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報人使用增補提報工具所提供之化學物質資料,其保護機制如下:
(一)自動保護:提報內容中之提報人基本資料及年平均量級距,為自動
      保護方式,不公開此部分資訊。
(二)申請保護:提報內容中之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及化學物質中文/英
      文名稱,提報人如需將其列為資料保護者,得填具增補提報工具所
      附之資料保護申請表單,主動向計畫執行單位提出資料保護申請,
      並提出一式建議使用之類名。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其化學文摘社登
      記號碼及化學物質中文/英文名稱自審核通過日起保護五年,並以
      流水號及類名代表,保護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得申請展延,並以一次
      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