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自辦在職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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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署應於甄試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上網公告正、備取名單。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時
    間結束尚有缺額時,分署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逾時或未依規定辦
    理報到或遞補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分署須將錄訓報到之志願役現役軍人名冊函送原送訓單位,並副知國
    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但非屬國防部之
    軍職人員免副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