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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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備自籌款,其補助額度及自籌比率由本署
    依地方政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及分配後餘額平均分配
    轄內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身心障礙人口數為基準訂定。
    地方政府申請經費超出前項所定補助項目之範圍及額度者,應自行籌
    措。
    本計畫預算經立法院審議後有所刪減時,分署將依實際通過金額調整
    補助經費額度及比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