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委託訓練之期間,最長五年。
訓練受託單位接受委託辦理訓練,經評鑑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不經公
開甄選程序,與訓練受託單位續行簽約一次,其續行簽約期間最長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