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所屬各機關(構)辦理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業務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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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為辦理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業務,應分別組成就安基金及就
    保基金業務債權轉銷呆帳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負責轉銷
    呆帳之審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