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第 7 條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
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
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
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
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