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團體參與就業促進國際活動補助實施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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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補助經費之總額,最高不超過各補助項目費用百分之六十。
    同一單位同次最多補助三人費用。補助項目費用如下:
(一)國際線機票,以來回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機票為限,費用並按本署
      核定之上限金額補助(非機票票面金額)。
(二)報名費或註冊費。
(三)生活費。
(四)其他經本署審核必要之項目。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生活費,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
    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
    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發給。另有關匯價之計算,
    應檢附匯款水單或依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報支。
    不補助項目包括:保險費、簽證費、護照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
    結匯手續費及致贈交流所需之禮品。
    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申請二次者,以上、下半年各申請一次為限
    。
    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受補助之額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