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未繼續承銷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就轉業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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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銷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津貼,已領取者,應予追繳:
(一)未參與本署、分署或地方政府辦理、補助、委託之就業促進等相關
      活動,經查證屬實者。
(二)領取本計畫規定輔導津貼逾上限者。
(三)參與地方政府及分署辦理本署或分署或地方政府辦理、補助、委託
      之就業促進等相關活動時,已就業、轉業成功者。
(四)不實申領,且經查屬實。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