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經銷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津貼,已領取者,應予追繳: (一)未參與本署、分署或地方政府辦理、補助、委託之就業促進等相關 活動,經查證屬實者。 (二)領取本計畫規定輔導津貼逾上限者。 (三)參與地方政府及分署辦理本署或分署或地方政府辦理、補助、委託 之就業促進等相關活動時,已就業、轉業成功者。 (四)不實申領,且經查屬實。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