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明師高徒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
7
七、本計畫辦理之訓練職類,應以就業或創業機會明確,需長期學習養成
    者,並具有勞動市場價值者。
    符合前項條件之職類由本署與各分署依轄區產業需求及特色規劃,並
    由本署核定後公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