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職業訓練免試入訓作業規定 (民國 105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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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可開立免試職訓推介單之訓練班次,其可受理免試職訓推介之期
    程,自開訓日前一個月起至報名截止日止;如已逾報名截止日,就服
    員不得再推介非自願離職者參加該訓練班次。
    各訓練班次提供非自願離職者免試職訓推介之名額,如經通知報到後
    仍有缺額,可由一般甄試錄訓之名額遞補之。
    各訓練班次經前項遞補程序後,於開訓後遞補期間內,若尚有缺額、
    且無備取人員可供遞補時,為充分運用訓練資源,同意局屬就服站受
    理非自願離職者經職訓諮詢評估適訓後推介參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