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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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訓練班次經費編列標準,應依本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鐘點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為原則;訓練單位於
      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時,得於八百元至最
      高一千六百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書面資料,具體說明
      該課程及所配置師資之特殊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等,經
      分署審查核定後辦理。
(二)規劃招生人數達二十六人(含)以上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需
      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四百元編列;
      如為特殊性訓練課程,針對助教之編制運用,需另行規劃設計時,
    經詳述其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性獲同意,得不受上述原則之限制。
    保險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依據勞工保險局公告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下限月投保薪資申報之
      勞工保險費(含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費)標準編列,參訓學員應一律參加勞工保險;失業者參加職業訓
      練期間如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
      保險者,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含)以上之平安意
      外保險(含二十萬元(含)以上之意外醫療)。
(二)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得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並退保農民健康保
      險,或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同時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就業輔導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每班次以每人四千元為原則。
(二)如針對特殊職類、區域、以往辦訓經驗之訓後就業態樣或其他因素
      另有不同規劃考量時,訓練單位應詳述其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性,
      並經分署核定後辦理。但每班次每人額度仍不得逾四千元。
    第二項至第四項經費,為必要編列之指定報價項目。
    開放報價項目得依各該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實施內涵需要編列,部分項
    目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一款
    所列項目編列報價(項目包括材料費、教材費、撰稿費、學雜費、場
    地費、宣導費、教師交通費、行政作業費、設備維護費、工作人員費
    、文具用品費及其他費用)。相關經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場地費:
      1.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二千五百元,每
        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但訓練單位需運用特殊場地授
        課時,得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場地
        之特殊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等,經分署審查核定後辦
        理。
      2.每班次最高編列五萬元。
(二)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二萬元編列。
(三)工作人員費:
      1.以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標準編列。屬訓練時數未達
        三百小時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一百五十小時;屬訓練時數三
        百小時(含)以上,未達四百五十小時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
        二百小時;屬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含)以上之班次,每班次
        最高編列三百小時。
      2.學員及已支領鐘點費或職場實習指導費之講師、助教、指導員,
        不得再支領同一班次工作人員費。
(四)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三元為原則。訓練
      單位於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較高之設備成本時,得依實際需要編列
      ,並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設備之價格,編列之合理性
      及必要性等,以供審查,獲同意後得不受上述原則之限制。
(五)個案輔導費:為提供身心障礙學員及其他特殊學員(由分署認定)
      於訓練期間之生活、學習、心理及就業等輔導工作,每班次按預估
      招收身心障礙者及其他特殊學員參訓人數每人每月最高二千五百元
      編列。
(六)職場實習指導費:
      1.訓練單位依職類班次特性,安排至事業單位實習且事業單位提供
        專人進行指導管理者,該訓練班次得按每位指導員每小時四百元
        編列,每位指導員以指導六名學員為原則,每小時最多可同時編
        列五位指導員,且編列時數以不超過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2.訓練單位於安排學員至事業單位實習期間,不得同時編列鐘點費
        、場地費、工作人員費、設備使用或維護費,以及其他由分署認
        定無須編列之相關費用。
      3.訓練單位於安排學員至事業單位實習期間,應掌握學員實習情形
        ,並作成訪視紀錄。
    各訓練班次之經費編列,不得含營業稅。
    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經費之總和,為該訓練班次之訓練成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