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返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清償款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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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本部前依補貼要點核定補貼之函文
    ,及其與本部間經公證之和解契約,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依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四十九條準用民法第七百三
    十八條但書第三款規定撤銷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