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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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單位之任務:
(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各班次相關行政、會計、教務及輔導業務
      事項。
(二)配合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
      理系統」,辦理各項表單填報作業。
(三)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申請及撥付至學員帳戶等事項,並配合本
      部勞動力發展署作業登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管理系統」
(四)接受委託辦理者,依契約書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等事宜。
(五)其他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