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
7
七、地方政府得於就業安定基金當年度統籌分配額度內申請本計畫補助,
    並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附表二)。
(二)實施計畫表。
(三)經費概算表。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