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部門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擔任諮詢性電話服務推動計畫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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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署應組成輔導團,辦理進用單位之訪視、評估及輔導建議事項,前
    開輔導團應包含視障職業重建及電話服務專家、盲用電腦及低視能輔
     具專業人員、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