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9:31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7 條
機械類產品未能於指定期間內依法張貼合格標章、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 書或組裝完成者,報驗義務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前項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