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7 條
申報者辦理資訊申報登錄時,應使用可證明其身分之電子憑證,以網際網
路方式申報登載之。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申報,其申請文件所載申報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
均得單獨代理申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